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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二、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三、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