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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審定機關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俟審定機關依規定完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