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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高壓氣體設備(除容器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經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合格,並具一定之厚度。
前項試驗及厚度,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