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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記點:
一、不服從上級之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較輕。
二、未經准假擅離職守或經准假而回船逾限。
三、疏忽職務,其情節較輕。
四、不遵守雇用人在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其情節較輕。
五、不遵守僱傭契約所規定事項,其情節較輕。
六、因過失而致船舶發生故障、延誤船期或船舶、旅客、貨物遭受損害。
七、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災害損失。
八、對於船舶機器、設備或屬具管理不善,或因疏忽職務而致損害。
九、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其情節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