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工業區於收購土地或徵收程序完成後,應按工業區之規劃系統及地形,重
行劃分宗地、辦理 地籍測量、編定地段、地號、計算地價。
依前項規定劃分時,其範圍內開發前之公有道路、水溝等,應一併整理,
以開發後之道路、水溝同面積抵充並按各該公有土地權屬登記之。
前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並應於辦理完竣
後報請上級地政機關備查,所需費用由開發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