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進出機場應於交接區內辦理。
前項貨物進出機場應以整盤、整櫃方式辦理。但與機場內集散站經營業所處理之貨物進行拆、併盤櫃作業者或因盤櫃傾倒或其他必要之整理者,不在此限。
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貨物於交接區內由航空公司或受其委託之航空站地勤業與集散站經營業自行交接、保管及拖送。
機場外集散站經營業對進出交接區內人員、車輛及作業秩序,應負管理責任,以維機場整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