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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核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交付、刪除性影像之範圍,及執行方式、地點與期限。
前項命相對人交付之性影像屬電磁紀錄者,相對人應以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提供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相對人刪除其所持有之性影像。
前項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無需返還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