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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新進派用人員薪級依下列規定起敘:
一、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派用者,敘簡派第十職等本薪一級。
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派用者,敘薦派第六職等本薪一級。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三職等本薪一級。
四、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一職等本薪一級。
五、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派用者,準用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五款派用人員,原經敘定晉敘年功薪有
案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