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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立醫療機構為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攬具醫事或公共衛生專業知能人員;其所
需經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