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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普通航空業申請自由氣球飛航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飛航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前項飛航活動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事由。
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
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範圍、高度及時段)。
四、使用臨時性起降場所相關文件。
五、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活動空域應依飛航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之臨時性起降場所,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以自由氣球從事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四),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