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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
,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
前項公司輸入之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
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予補徵稅捐及營業稅。但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
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其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公司如屬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者,自國外輸入之原料,免徵進口稅捐
及營業稅。但輸往保稅範圍外時,應予補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