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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本辦法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協議捐贈生態綠地或已完成捐
贈者,開發人得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協議應捐贈而尚未完成捐贈者,開發人得逕與直轄市、縣 (市) 政
府修正協議書。
二、已完成捐贈者,開發人得申請專案讓售;申請時,應先送中央商業主
管機關審核,經審核符合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後,轉請財政部依規定
將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情形,其開發人已變更者,應由原開發人與接續開發人會同申
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