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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票據交換所應配合本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行每年辦理之個人資料保護行政檢查。
二、就前條第一項所定事故辦理之行政調查與複查。
前項行政檢查或行政調查與複查提列之應改善辦理事項,票據交換所應研提具體改善措施及後續處置情形函報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