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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一、未居住國內。
二、申請初設戶籍地址不得設籍。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六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