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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學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標準,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