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