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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封鎖時,應製作筆錄,記明封鎖物之種類件數後加封,於封面簽名或蓋章,並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於筆錄及封面簽名或蓋章。
上項封鎖物,應令物之所有人或其關係人負責保管,不得擅自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