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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為配合政府年度預算之編製,中央各機關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或
應用電腦應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之案件,應在年度概算規定送達日期十五
日前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分別依各該政府所適
用之總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時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