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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 文書部份:、
(一) 公文收發繕校事項。
(二) 檔案管理事項。
(三) 本中心一般性業務會議籌備及紀錄事項。
(四) 印信典守事項。
(五) 其他有關文書事項。
二 庶務部份:、
(一) 財產與物品購置、點收事項。
(二) 財產管理事項。
(三) 房舍與一般工程及環境管理事項。
(四) 工友管理事項。
(五) 公務車輛調配及管理事項。
(六) 零用金收支及保管事項。
(七) 其他有關庶務事項。
三 出納部份:、
(一) 現金、票據之出納、保管事項。
(二) 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四 綜合業務:、
(一) 管考業務事項。
(二) 一般行政業務作業程序之彙訂與維護事項。
(三) 不屬各組室職掌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