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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