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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二、殘廢、死亡慰問金: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於核定時,應同時函請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辦理撥付;地方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依預算法第四條
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部分,由各基金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特種基
金機關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