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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3.21訂定)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二年。但優存金額或利率變動時,依審定機關審定之期限辦理。
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
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
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
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致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無法辦理續存者,得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俟原因消滅後,始得辦理續存手續。
前項人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同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人員在海外地區者(含港澳地區),得檢同下列證件,委託親友辦理,或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人員依前項規定出具之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以中文姓名簽名或蓋章並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或授權書為外文者,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退休人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續存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存利率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存利率計息。
三、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存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