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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專任公職,指下列職務:
一、由機關(構)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
人所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全職性職務。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再任職務,指退休人員再於財團法人、行政
法人、公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內,擔任支領薪
酬之全職性職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