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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之法律,如非屬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列之任用法律時,各該法律主管機關應於特別遴用規定制定、增訂、修正後三個月內會商銓敘部協調主管機關,調查用人機關,將適用各該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列表送銓敘部備查。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