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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訓人員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但因服兵役(含替代役)、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經核准後得延期受訓。
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因服兵役(含替代役)者,其期間最長為三年;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者,其期間最長為一年。
受訓人員應於延訓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一個月內自行向考選部申請補訓。逾期未申請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並不得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