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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之規定。
具有第五條附表一所列各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三之規定。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四之規定。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