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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檢覈,應繳左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最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五、檢覈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文件,如以華僑身分申請檢覈者,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
使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