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指各機關任用新進人員時,後備軍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予以任用:
一、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考試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成績相同者,優先任用。
二、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成績相同者,優先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