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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後,回任行政機關職務者,如轉任與回任前後年資均未中斷,且其轉任前曾任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合於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有關規定,得先適用該辦法規定辦理提敘官職等級,再依本辦法採計其在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