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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應將管理會依前條規定之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而不補充或不提供,或依考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而不改善者,本會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