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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影片製作業申請核准函及完成證明之審議,由行政院新聞局及其所遴聘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審核小組為之;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
前項核准函及完成證明之核發,應有全體審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未獲同意者,得通知申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
審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審核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