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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設置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之等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一、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或每年
達三百萬公噸以上者,該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該類專責人員
二人以上,其中一人應為甲級專責人員。
二、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在三百公噸以上未滿一萬公
噸者,或每年達九萬公噸以上未滿三百萬公噸者,該製造、使用、貯
存場所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一人。
三、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在大量運作基準以上未滿三
百公噸者,該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一人。
四、單一物質單次運送除輸送管道者外,其運送氣體數量在五十公斤以上
、液體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上、固體數量在二百公斤以上者,該運送之
運作人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一人;並於申報該次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
單上填具該專責人員姓名及所屬運作人名稱。
前項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同時符合多項指定設置規定
者,應以最高等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