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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開發單位於開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刊登下列事項,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一、開發行為之名稱。
二、開發單位之名稱。
三、開發行為之內容、基地及地理位置圖。
四、預定調查或蒐集之項目、地點、時間及頻率。
開發單位應將前項刊登事項以書面告知該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行為基地所在地之下列對象: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或縣(市)議會。
三、鄉(鎮、市、區)公所。
四、鄉(鎮、市)代表會。
五、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
開發單位應記載並參酌民眾、團體及機關表達之意見,據以檢討規劃其評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