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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調處委員會收到調處申請書後,應於一個月內訂定調處期日,並製作調處通知,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其經調處委員面告調處日、時及處所請其到場並載明紀錄者,與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曾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第一次調處期日之通知,應於七日前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