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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製作公告板,置於明顯易見處,並摘要標示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警語或補充訊息。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前項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寫。
運作場所及設施依前二項設置之公告板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者,得合併設置。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