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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故發生所在地如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主管機關。但運作人依本法該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報知之對象,得僅向其中之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