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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條至前條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經濟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濟部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經濟部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實質審查後,經經濟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修正者,經濟部得予以駁回。
經經濟部通知補正或修正申請文件,其補正及修正總日數逾九十日者,經濟部得予以駁回。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