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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委託處理之廢 (污) 水產生來源、委託處理量及水質。
二、廢 (污) 水委託處理前於廠區內貯留廢 (污) 水地點或位置示意圖、
清運頻率、運 (輸) 送者名稱、運 (輸) 送方式、送達地點及運 (輸
) 送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
三、受託者廢 (污) 水處理流程、各處理單元名稱及處理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