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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報義務人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所為之申報,其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
次;免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
報一次。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申報
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