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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間內,應
維持現有設施正常操作,採行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改善廢 (污
) 水處理設施等措施。
前項改善措施必須拆除現有設施方能繼續施工者,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