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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
三、工程位置圖。
四、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說明。
五、設施之操作時間及操作條件。
六、噪音估算表:依附表一噪音量推估模式計算,其施工機具聲功率值依實測值或附表二施工機具聲功率音量位準計算。
七、設施操作期間之噪音檢測計畫。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