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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機關(構)組織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驗室地理位置簡圖。
五、檢驗設施配置圖及平面圖。
六、檢測人員任職、學經歷及必要之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七、敘明申請之項目及使用方法名稱等文件。
八、具有申請項目十五組以上實際檢測數據及相關品管圖表或具有申請項
目檢測經驗能力之證明文件與相關品管資料。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九、檢驗室管理手冊。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所收文件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