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應依每一引擎族提報排放標準所管制之劣化係數,其劣化係數依附錄三規定辦理。
遵循歐盟NEDC或WLTC或WHTC測試型態之柴油車,須提報再生係數或進化係數者,依附錄三規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