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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
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由用人單位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
假。
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
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日數及第一項求
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