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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依本辦法之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文件記載不實或不詳。
二、其他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補正,仍不為補正。
三、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前項第一款記載不詳之文件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