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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委託辦理技能競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之:
一、對參加技能競賽人員之資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者。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事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三、辦理技能競賽收取規費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四、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