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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評鑑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書,並提供推動辦理術科測試單位作為
洽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依據。
前項證書應載明申請評鑑單位全銜、職類名稱、級別及檢定崗位數等;場
地非自有者,應配合場地使用期限載明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