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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