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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業醫學、公共衛生、職業安全衛生及法律等專業人員遴聘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