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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搬運或臨時儲存殘渣時,應使用不致使該殘渣漏洩或溢出且具有堅固覆蓋或栓塞之容器。
二、搬運或臨時儲存廢液時,應使用不致使該廢液漏洩或溢出之堅固容器。
雇主應供給前項作業之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對於以人工從事殘渣移入或排出容器作業勞工,並應供給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殘渣、廢液等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條